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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印發 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實施辦法(試行)

更新時間:2019-07-25 19:29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開發中的重要主體作用,根據《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實施方案(2018-2022年)》《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產教融合型企業是指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職業院校、高等學校辦學和深化改革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行為規范、成效顯著,創造較大社會價值,對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增強吸引力和競爭力,具有較強帶動引領示范效應的企業。

第三條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平等擇優、先建后認、動態實施的基本原則開展。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工作的政策統籌、組織管理和監督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將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納入深化產教融合改革的整體制度安排,在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中統籌推進,提出產教融合型企業的建設培育條件、認證標準、評價辦法,指導各地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服務平臺和信息儲備庫,做好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配合做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的政策支持和推進實施工作。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發展改革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區域內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組織申報、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培育條件

第五條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管理等要素,依法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在實訓基地、學科專業、教學課程建設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獨立舉辦或作為重要舉辦者參與舉辦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或者通過企業大學等形式,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技能培訓服務;或者參與組建行業性或區域性產教融合(職業教育)集團。

2.承擔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任務;或者近3年內接收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學生(含軍隊院校專業技術學員)開展每年3個月以上實習實訓累計達60人以上。

3.承擔實施1+X證書(學歷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任務。

4.與有關職業院校或高等學校開展有實質內容、具體項目的校企合作,通過訂單班等形式共建3個以上學科專業點。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或者捐贈職業院校教學設施設備等,近3年內累計投入100萬元以上。

6.近3年內取得與合作職業院校共享的知識產權證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

第六條重點建設培育主動推進制造業轉型升級的優質企業,以及現代農業、智能制造、高端裝備、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發設計、數字創意、現代交通運輸、高效物流、融資租賃、工程咨詢、檢驗檢測認證、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急需產業領域企業,以及養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會領域龍頭企業。優先考慮緊密服務國家重大戰略,技術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動加大人力資本投資,發展潛力大,履行社會責任貢獻突出的企業。主營業務為教育培訓服務的企業原則上不納入建設培育范圍。

第七條企業無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無涉稅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三章 建設實施程序

第八條產教融合型企業的建設實施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結合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統籌部署。

第九條省級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按照自愿申報、復核確認、建設培育、認證評價等程序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實施。

1.自愿申報。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城市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有關要求,組織轄區內符合建設培育條件的企業按照自愿申報并提交證明材料。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服務平臺,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辦理。

2.復核確認。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等有關方面,對轄區內申報企業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建設培育范圍,列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儲備庫,向全社會公示。

3.建設培育。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結合組織開展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指導各地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鼓勵支持企業多種方式參與舉辦教育,深度參與“引企入教”改革,推動學生到企業實習實訓制度化、規范化,發揮企業辦學重要主體作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提高企業職工在崗教育培訓覆蓋水平和質量。各地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具體可操作的培育舉措。建設培育企業要制訂并向全社會公開發布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規劃,并需經過至少1年的建設培育期。

4.認證評價。在各地推進試點工作基礎上,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標準和評價辦法,指導省級政府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建立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對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儲備庫的企業進行逐年、分批認證,并定期向全社會公布推介。支持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第三方評價。

第十條中央企業、全國性特大型民營企業整體申報建設國家產教融合型企業,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部署實施。上述企業的下屬企業或分支機構建設產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施。

第四章 支持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信息儲備庫的建設培育企業,省級政府要落實國家支持企業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各項優惠政策,實行定期跟蹤、跟進服務、確保落地;結合開展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在項目審批、購買服務、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對建設培育企業給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二條進入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的企業,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的組合式激勵,并按規定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激勵政策與企業投資興辦職業教育、接收學生實習實訓、接納教師崗位實踐、開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設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工作相掛鉤,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進入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的企業,建立實施推進產教融合工作年報制度,報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按程序向全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進入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的企業,每3年由省級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復核,復核合格的繼續確認其產教融合型企業資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產教融合型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進入產教融合型企業認證目錄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取消其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1.在申請認證、年度報告或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故意提供虛假不實信息的。

2.在資格期內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

3.侵犯學生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的。

4.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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